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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縣城南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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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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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國外學校大多有教師委員會或者教師工會(有的是教師家長委員會),教師如果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教師工會將維護教師的權利,反對對教師的不公。很難想象,在強大的工會力量面前,會出現“代課教師”現象。
再次,國外學校有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辦學管理、監督和評價,假如政府(學校)聘用不合格的教師,充當“代課教師”,家長肯定是不同意的。另外,教育監管部門,也不會允許學校出現不具資格的“代課教師”—法律明確規定教師從業者必須具有相應資質,那么,不具資質者擔任教師,就是違法之舉。
與國外對比,我國于1994年頒布的《教師法》雖然明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可是這一法律條文并沒有完全得到落實。這是由于對教育投入不夠所致,“代課教師”也是教育投入不足的歷史產物。
要解決代課教師的歷史遺留問題,以筆者之見,我國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要求政府部門必須依法保障對教育的投入,給教師群體充分的職業保障。與此同時,要在中小學成立獨立發揮作用的教師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學校的辦學決策、教師聘任、考核、評價,不能就由行政部門說了算,而應該聽取教師和家長的意見,像“代課教師”轉正,應該聽取家長和學生的意見,如果家長和學生認為“代課教師”完全合格,甚至優秀,為何行政部門要將他們趕走,或者繼續用“代課教師”之名侵占他們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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